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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涉及小微企业 界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30 浏览量:6581


青人社办字〔2019〕9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涉及小微企业

界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出台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等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界定标准,落实好相关政策,现就我市就业创业政策涉及小微企业界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小微企业不含分公司和个体工商户。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涉及小微企业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请时,应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对查询结果存在且不属于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截图留存并界定为小微企业,按规定审核发放有关补贴。

三、搞好政策衔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提交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并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的,小微企业界定仍按青人社规〔2019〕11号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提交相关就业创业补贴申请的,小微企业界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此前推送的小微企业名录,不再作为小微企业界定依据。

四、加强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界定就业创业补贴涉及的小微企业,落实好相关就业创业补贴受理和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