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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11/18 浏览量:5099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

青政发〔2018〕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壮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突出创新引领、实现三个更加目标要求,落实一三三五工作思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化“千帆计划”,加强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催生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带动形成一批高技术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集群,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新的内生动力。

(二)主要目标。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遴选100家以上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高企)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助推企业快速发展;持续培育5000家左右“千帆计划”企业(以下简称千帆企业),加快小微企业成为规模以上企业、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的示范引领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服务带动超过10000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尽快发展壮大。力争到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突破40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总量突破18000家,全市科技型企业进一步呈现创新主体地位日益突出、“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企业加速涌现、支撑高质量发展更加高效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遴选企业标准

(一)重点高企。在本市辖区内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10年以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重点高企名单:

1.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不到5000万元,近3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且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的;

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不到1亿元,近3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且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的;3.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不到5亿元,近3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0%,且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的;4.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近3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0%的。

(二)千帆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千帆企业名单:

1.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信息库,对入库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企业入库条件。

三、扶持措施

(一)提升科技金融支撑服务能力。调整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全面加强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和科技金融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股权、债权、股债联动的融资模式和体系。强化科技资本运营平台功能,扩大科技股权投资体系规模,提升科技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到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融资规模达到200亿元。

(二)加强对重点高企增信授信和贷款扶持。市科技局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加强合作,支持政策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为重点高企提供担保和信贷支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为符合条件的合作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扶持。重点高企发行债券融资的,可参照执行。

(三)加强对千帆企业“首投”“首贷”“首保”扶持。进一步完善孵化和天使投融资体系,对投资千帆企业“首投”的投资管理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年最高2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为千帆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每新增1家贷款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银行1万元补助。鼓励千帆企业购买保险获取增信,对通过此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给予保费资助,年最高8万元,最多资助3年。

(四)加大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力度。鼓励孵化器提质增效,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孵和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支持孵化器“走出去”,对引进海外预孵化项目(团队)落地且获得100万元及以上股权投资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

(五)支持企业加快提升创新能力。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在重点高企布局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优先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千帆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优先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符合条件的,每项给予5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系统,实现与税务系统互联互通,指导企业规范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小微企业为5%,其他企业为3%,每家企业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对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励时,累计不超出相应最高标准。全面推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按规定标准给予保费、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补助。

(八)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创新合作。支持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研发合同核定金额的20%予以奖励,单项最高50万元。强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获批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创新园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加强引进、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国际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九)着力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千帆企业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发生的检验测试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补贴,年最高50万元。加快科技创新券在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的推广实施,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和用途。完善科技文献共享服务系统,向科技型企业提供免费共享服务,优先在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免费建设文献服务站。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遴选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十)进一步加大新型企业家培养力度。鼓励高校院所开办创业学院,对创业者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金融、营销等专业培训。每年举办“千帆成长营”等系列培训活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批懂科技、善经营、悉金融的新型企业家。

(十一)“一业一策”扶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落实《青岛市“双百千”行动方案(2017—2021年)》,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的保障扶持力度。建立重点高企“一对一”联系制度,实行“一业一策”精准扶持和定制化联系帮扶,市科技创新委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各区(市)优先满足重点高企和孵化器毕业企业用地需求。

对第(二)、(三)、(六)、(八)和(九)项政策中以补助、奖励等无偿资助方式给予企业的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每家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年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200万元(不含科技创新券)。对同时符合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条件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18年6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3日印发